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水利工程技術領域職稱制度改革,客觀評價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促進我省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和水利工程發展,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云辦發〔2017〕29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職稱評價標準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
第二條 水利工程專業技術職稱設置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級別,其中初級職稱分為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職稱分為副高級和正高級,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員級)、助理工程師(助理級)、工程師(中級)、高級工程師(副高級)和正高級工程師(正高級)。
第三條 按本《標準條件》規定,經評審通過獲得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者,表明其已具備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用人單位可根據崗位設置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聘任到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
第四條 全面實行崗位管理、工程技術人才素質與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聘用具有相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才到相應崗位。不實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具有相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才從事相關崗位工作。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五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我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自由職業者等,直接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符合本專業職稱申報評價標準條件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和在水利工程領域生產一線崗位從事相關工程技術工作、具有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符合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的在職高技能人才。離退休人員、公務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六條 本《標準條件》的申報評審專業為水利工程領域內水利水電工程、水文與水資源工程、農業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利水電動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水利水電工程測量等專業。
評審專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水利工程專業技術職稱,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正派,嚴格遵守行業職業操守和從業規范。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責任,崇尚科學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符合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并達到本行業要求。
第八條 申報水利工程專業技術職稱,應具備下列學歷和資歷條件:
(一)申報技術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水利工程技術工作。
2.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中級工班畢業,在水利工程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核合格。
(二)申報助理工程師,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水利工程技術工作。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在水利工程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核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水利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
(三)申報工程師,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水利工程技術工作。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5.取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水利技術工作滿3年。
(四)申報高級工程師,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博士后研究期滿并考核合格出站,從事水利工程技術工作。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碩士,或同時具備工程專業第一、第二學士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參加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4.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水利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五)申報正高級工程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九條 縣(市、區)及以下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申報人員的學歷、資歷條件,按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評審條件
第十條 技術員評審條件:
(一)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三)能在上一職級人員的指導下,承擔并較好地完成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做好專業技術工作總結。
第十一條 助理工程師評審條件:
(一)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了解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操作規程、規范。
(三)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四)具有指導本專業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條 工程師評審條件:
(一)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使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二)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水利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工程問題。
(三)具有一定的本專業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復雜專業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四)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五)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省(部)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并在項目中承擔明確工作任務。
2.參與州(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在項目中承擔明確工作任務,并通過驗收(成果登記)。
3.參與完成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推廣科技成果,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獲得州(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4.參與規劃、勘測、設計工作完成中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小(2)型水利項目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參與編制大中型水利項目主體工程招投標文件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
5.參與全省流域或區域流域綜合規劃、專項水利規劃1項以上。
6.參與咨詢、評估、論證、審查、鑒定工作完成中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
7.參與工程施工完成中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小(2)型水利項目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鄉鎮五小水利工程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
8.參與編制大中型水利項目施工組織設計1項以上;或參與編制大中型水利項目投標書(已中標)、承包合同(已簽訂)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投標書(已中標)、承包合同(已簽訂)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
9.參與建設管理技術工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完成中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小(2)型水利項目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鄉鎮五小水利工程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
10.參與監理工作完成中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小(2)型水利項目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鄉鎮五小水利工程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
11.參與質量檢測工作完成中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小(2)型水利項目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鄉鎮五小水利工程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
12.作為現場技術人員參與現場試驗檢測工作完成中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小(2)型水利項目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鄉鎮五小水利工程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參與編制中小型水利項目試驗檢測報告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
13.參與中小型水利工程(水庫、水電站、河道樞紐、灌區、灌排泵站)運行管理的全面技術工作2年以上,或參與中小型水利工程重點技術改造、除險加固、電力工程建設及改(擴)建等,工作業績顯著。
14.在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及保護、農田水利等領域,參與技術管理工作,工作業績顯著,參與完成生產運行或本崗位的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1份以上,并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合格。
15.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測站4年以上水文資料監測、整編,水質監測資料整編經州(市)級水文機構驗收;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水文分析計算、水文預報方案、水資源論證、水文站網規劃建設、水文水資源調查、水資源公報、年度水資源質量監測任務書、質量保證工作任務書、水文水資源規劃、水資源評價、水平衡測試、防洪影響評價、旱情統計評價、水文自動測報系統等工作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主持完成1項以上。
16.參與完成國家農村電氣化縣、農村電網改造、城網改造等工作,并通過業務主管部門驗收。
17.參與省級水土保持項目(含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監測等)1項以上;或參與省級以下水土保持項目(含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監測等)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參與州(市、廳)級流域(區域)
水土保持總體規劃1項以上;或參與縣(市、區)級流域(區域)水土保持總體規劃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參與小流域水土保持綜合治理規劃或實施方案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
18.獲得相關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相關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專利3項以上,或州(市、廳)級以上知識產權局專利獎。
(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研究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州(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優秀設計、優質工程等專項獎1項以上。
2.參與編寫技術報告1篇以上,主要數據齊全、準確、文字通順,結論正確,具有一定的學術水平或實用性,并通過業務主管部門審查。
3.獨撰或作為主要作者,在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研究成果1篇以上。
4.縣以下人員的研究成果不作硬性要求。
第十三條 高級工程師評審條件:
(一)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在本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能夠解決復雜水利工程問題,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四)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參與者,參加省(部)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有較高水平的科研報告并通過鑒定。
2.主持州(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州(市、廳)級科研項目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并通過驗收(成果登記)。
3.負責完成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推廣科技成果,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獲得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4.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規劃、勘測、設計工作完成大中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小(2)型水利項目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參與規劃、勘測、設計工作完成大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中型水利項目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小(2)型水利項目8項(縣以下人員5項)以上;或主持編制大中型水利項目主體工程招投標文件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
5.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參與全省流域綜合規劃、專項水利規劃1項以上,或作為專業項目負責人參與區域流域綜合規劃、專項水利規劃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
6.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參與咨詢、評估、論證、審查、鑒定工作完成大中型水利項目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10項(縣以下人員6項)以上。
7.作為工程施工技術總負責人完成大型水利項目主體工程1項以上,或中型水利項目主體工程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小(2)型利項目8項(縣以下人員5項)以上。
8.作為工程施工技術負責人完成大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中型水利項目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8項(縣以下人員5項)以上,或小(2)型水利項目12項(縣以下人員8項)以上。
9.主持編制大中型水利項目施工組織設計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編制大中型水利項目投標書(已中標)、承包合同(已簽訂)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投標書(已中標)、承包合同(已簽訂)10項(縣以下人員6項)以上。
10.負責工程建設管理技術工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完成大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中型水利項目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小(2)型水利項目10項(縣以下人員6項)以上。
11.作為總監理工程師完成大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中型水利項目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小(2)型水利項目10項(縣以下人員6項)以上;或作為項目監理工程師完成大型水利項目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中型水利項目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8項(縣以下人員5項)以上,或小(2)型水利項目15項(縣以下人員9項)以上。
12.從事質量檢測工作的技術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質量檢測工作完成大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中型水利項目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4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小(2)型水利項目6項(縣以下人員4項)以上;或作為現場技術負責人,參與現場試驗檢測工作完成大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中型水利項目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小(2)型水利項目8項(縣以下人員5項)以上;或主持編制大中型水利項目試驗檢測報告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
13.在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及保護、農田水利等領域,負責技術管理工作,工作業績顯著(完成工作數量多、投資多、質量好),且主持完成生產運行或本崗位的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并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合格。
14.主持或作為項目負責人完成國家重點流域、省級重點江河、重點工程的水文水資源專項工作及課題項目,并通過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或驗收部級或流域機構1項以上、或省級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州(市、廳)級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加完成上述方面的水文水資源專項工作及項目,并通過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或驗收部級或流域機構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省級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州(市)級10項(縣以下人員6項)以上;或在水文水資源工作中取得(推廣)重要技術創新,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主持常規水文、水資源的勘測(監測)、評價工作,參加省水文水資源局以上組織的考核,獲得前3名的表彰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
15.作為項目負責人完成國家農村電氣化縣、農村電網改造、城網改造等項目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并通過業務主管部門驗收。
16.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完成部級水土保持項目(含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監測等)1項以上;或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省級水土保持項目(含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監測等)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省級以下水土保持項目(含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監測等)10項(縣以下人員6項)以上;或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省級流域(區域)水土保持總體規劃1項以上;或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州(市)級流域(區域)水土保持總體規劃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縣(市、區)級流域(區域)水土保持總體規劃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小流域水土保持綜合治理規劃或實施方案10項(縣以下人員6項)以上。
17.獲得相關發明專利(排名前3)、軟件著作權(排名前3)1項以上;或相關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排名前3)3項以上;或省級以上知識產權局專利獎。
(五)取得工程師職稱后,研究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國家或省級科學技術獎。
2.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優質工程獎、優秀勘察獎、新技術推廣獎三等獎以上。
3.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州(市、廳)級科技進步獎、優秀設計獎、優質工程獎、優秀勘察獎、新技術推廣獎二等獎以上。
4.作為主要參編者完成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省(部)級以上重點項目論證。
5.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取得科技成果2項以上,并被州(市、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應用。
6.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在應用國內外先進技術中作出重要技術貢獻或解決重大疑難技術問題,并獲得州(市、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評價。
7.負責的專業技術工作有創新,完成大中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3項以上,成果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和采用,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8.參與編著公開出版學術著作1部以上。
9.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開發行的省級以上期刊發表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廳級以上期刊發表研究成果2篇以上;或以第二作者身份,在公開發行的省級以上期刊發表研究成果2篇以上。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技術人員,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開發行的核心期刊上發表研究成果2篇以上。
10.在國際或全國學術會議大會交流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級學術會議大會交流獲獎(三等獎以上)研究成果2篇以上。
11.縣以下人員的研究成果不作硬性要求。
第十四條 正高級工程師評審條件:
(一)具有全面系統的本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本專業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二)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四)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五)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省(部)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有較高水平的科研報告并通過鑒定。
2.主持州(市、廳)級科研項目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州(市、廳)級科研項目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并通過驗收(成果登記)。
3.負責完成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推廣科技成果,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獲得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
4.主持規劃、勘測、設計工作完成大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中型水利項目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6項(縣以下人員4項)以上;或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參與規劃、勘測、設計工作完成大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中型水
利項目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8項(縣以下人員5項)以上;或主持編制大中型水利項目主體工程招投標文件(已中標)8項(縣以下人員5項)以上。
5.主持全省流域綜合規劃、專項水利規劃2項以上,或作為專業項目負責人完成區域流域綜合規劃、專項水利規劃4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
6.作為專業負責人參與咨詢、評估、論證、審查、鑒定工作,完成大中型水利項目10項(縣以下人員6項)以上。
7.作為工程施工技術總負責人完成大型水利項目主體工程1項以上,或中型水利項目主體工程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8項(縣以下人員5項)以上。
8.作為工程施工技術負責人完成大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中型水利項目8項(縣以下人員5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10項(縣以下人員6項)以上。
9.主持編制大中型水利項目施工組織設計4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大中型水利項目投標書(已中標)、承包合同(已簽訂)8項(縣以下人員5項)以上。
10.負責工程建設管理技術工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完成大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中型水利項目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8項(縣以下人員5項)以上。
11.作為總監理工程師完成大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中型水利項目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8項(縣以下人員5項)以上;或作為項目監理工程師完成大型水利項目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中型水利項目8項(縣以下人員5項)以上。
12.從事質量檢測工作的技術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質量檢測工作,完成大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中型水利項目4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7項(縣以下人員5項)以上;或作為現場技術負責人,參與現場試驗檢測工作完成大型水利項目1項以上,或中型水利項目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小(1)型水利項目8項(縣以下人員5項)以上;或主持編制大中型水利項目試驗檢測報告8項(縣以下人員5項)以上。
13.主持大中型水利工程(水庫、水電站、河道樞紐、灌區、灌排泵站)運行管理的全面技術工作8年以上,或擔任大中型水利工程重點技術改造、除險加固、電力工程建設及改(擴)建等項目的負責人5項(縣以下人員3項) 以上, 工作業績顯著。
14.在州(市、廳)級以上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及保護、農田水利等領域,負責某方面的技術管理工作,工作業績顯著(完成工作數量多、投資多、質量好),且主持完成生產運行或本崗位的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8項(縣以下人員5項)以上,并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合格。
15.主持或作為項目負責人完成國家重點流域、省級重點江河、重點工程的水文水資源工作及課題項目,其成果通過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或驗收部級或流域機構2項(縣以下人員1項)以上、或省級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州(市)級8項(縣以下人員5項)以上;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加完成上述方面的水文水資源專項工作及項目,并通過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或驗收部級或流域機構4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省級8項(縣以下人員5項)以上、或州(市)級12項(縣以下人員8項)以上);或在水文測報、水文分析、水資源評價等工作中取得(推廣)重要技術創新,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主持常規水文、水資源的勘測(監測)、評價工作,參加省水文水資源局以上組織的考核,獲得前3名的表彰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
16.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完成部級水土保持項目(含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監測等)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過省級水土保持項目(含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監測等)8項(縣以下人員5項)以上;或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過省級以下水土保持項目(含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監測等)15項(縣以下人員9項)以上;或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過省級流域(區域)水土保持總體規劃3項(縣以下人員2項)以上;或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過州(市)級流域(區域)水土保持總體規劃5項(縣以下人員3項)以上;或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過縣(市、區)級流域(區域)水土保持總體規劃10項(縣以下人員6項)以上。
17.獲得相關發明專利(排名前3)2項以上,且1項以上已經實施,并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或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獎。
(六)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研究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獨撰或以第一作者(主編)身份,公開出版學術著作(含編著、譯著)1部以上;或以主要編著者(或副主編)身份,公開出版學術著作(含編著、譯著)2部以上。
2.經過工程技術的實踐或總結,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公開發行的核心期刊上發表研究成果3篇以上。縣以下人員,撰寫具有較高水平的學術研究成果3篇以上。
3.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
4.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
5.獲得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優秀勘察獎、優質工程獎、優秀咨詢獎二等獎(排名前3)1項以上或三等獎(排名第1)2項以上。
6.獲得云南省有突出貢獻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獎,或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貼人員。
7.與上述條件相當,取得促進行業發展的重大成果。
第五章 特殊申報評審條件
第十五條 對不符合本《標準條件》第八條規定的學歷和資歷條件,但在水利工程技術工作中業績貢獻突出,符合本《標準條件》第七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相應層級正常評審條件,并具備下列條件者,經本專業或相關相近專業兩名在職在崗的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高級職稱。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
1.有較高造詣和創造性研究,獲得省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
2.有較高造詣和創造性研究,獲得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優秀勘察獎、優質工程獎、優秀咨詢獎二等獎(排名前5)1項以上或三等獎(排名前3)2項以上。
3.有較高造詣和創造性研究,獲得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全國優秀水利水電工程勘測設計獎(排名前3)。
4.主持或承擔研制開發的本專業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較高水平。
5.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具有較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
6.參與完成重點項目技術報告,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較高技術水平,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
7.作為主要參編者,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水利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的編寫。
8.與上述條件相當,取得促進行業發展的重大原創性成果。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正高級工程師:
1.有深厚造詣和創造性研究,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
2.有深厚造詣和創造性研究,獲得省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排名前3)1項以上或三等獎(排名第1)2項以上。
3.有深厚造詣和創造性研究,獲得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優秀勘察獎、優質工程獎、優秀咨詢獎二等獎(排名第1)1項以上。
4.有深厚造詣和創造性研究,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作出重大貢獻的水利工程技術人才。
5.主持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6.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具有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
7.承擔重點項目技術報告,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國內領先水平,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
8.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水利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的編寫。
9.與上述條件相當,取得引領行業發展的突破性成果。
第十六條 獲得世界技能大賽銀牌或銅牌、云南省技能大獎、云南省技術能手、入選云南省“高層次人才培養支持計劃”首席技師專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貼的高技能人才、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級水利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同等層次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獲得世界技能大賽金牌、中華技能大獎、興滇人才獎、全國技術能手、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帶頭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高技能人才、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級水利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同等層次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
第十七條 符合其他特殊申報評審條件的,按相關規定開展申報評審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申報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撤銷其職稱,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十九條 符合國家和云南省職業資格和職稱制度相關銜接對應關系的,可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崗位,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條 符合我省職稱考核認定有關政策的,可申請考核認定相應級別職稱。
第二十一條 因工作崗位變動需變更職稱系列專業的,經單位考核合格后,可申報轉評為現崗位所對應系列專業的同級別職稱。轉評后晉升高一級職稱的,轉評前后同級別職稱資格任職時間可累計計算。
第二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申報人員,申報條件中要求的從事水利工程技術工作年限是指相應層級職稱聘任年限。
第二十三條 本《標準條件》有關詞語和特定概念解釋:
(一)本《標準條件》所稱業績成果和研究成果是指從事本專業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獲多次獎勵的,以其中最高獎項為準。項目(課題)一般應為已完成的項目(課題)。涉及獎項的,指在獎項等級額定獲獎人數內(以獲獎證書為準)。項目及獎項按照國家和我省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標準條件》涉及公開發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學術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CN)或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ISSN)的刊物上正式發表的學術研究成果或取得國際標準書號(ISBN)并正式出版發行的學術著作。核心期刊參照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編著的《中國科技期刊引證報告》等收錄的期刊。
(三)本《標準條件》中,“縣以下人員”包括在縣(市、區)及以下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技能人才。
(四)本《標準條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級。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以往規定與本《標準條件》不一致的,以本《標準條件》為準。其他未盡事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國家和我省出臺新的政策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條件》由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云南省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附件: |
1、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云南省水利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水利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