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見的七種財產保全的相關措施
本網訊(法律事物部 牟蘭 供稿)編者按: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順利執行或避免財產損失,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依法對被保全人名下的財產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法律事務部總結了司法實踐中七種財產保全的相關措施供大家學習。
一、銀行存款的保全
一般存款凍結首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確認賬戶能否被系統查詢并進行網絡凍結,對于系統無法查詢或不支持網絡凍結的,執行法院需向銀行出具凍結裁定及協助凍結通知書,以保全裁定載明金額為限要求銀行協助凍結被保全人名下的銀行賬戶資金;特殊賬戶的凍結,如涉及民生保障性賬戶或資金、涉黨政軍性質賬戶或資金,如工會經費、黨費等,專用賬戶或資金等,涉及被保全人基本生活需要的賬戶或資金,法院會采取審慎凍結的原則,避免影響其基本生活。
二、不動產的保全
首先要對不動產的價值進行確定,如果是土地要同時查封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若是房屋,能分割的應當分割查封。
三、動產的保全
首先也要對動產價值進行確定,還應當提供該動產的權屬證明、實際控制人、占有使用情況及具體位置。
四、上市公司股票的保全
上市公司的股票價值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位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合理確定。實行托管的上市公司股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證券公司均可辦理凍結,但對于凍結的效力,不同的執行機構產生的生效時間不同。執行法院通過證券公司凍結上市公司股票的,凍結即刻生效,股票凍結后無法進行交易;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協助凍結的,凍結效力在當日收市15:00完成清算交收后方能生效,股票在當日15:00之前仍然可以交易。
五、公司股權的保全
股權不同于實物財產,確定價值缺少市場交易的參考,因此在保全階段,除非被保全人能提供材料證明股權價值,否則被保全股權的價值應由執行法院綜合考量后確定。對于股權的凍結,執行法院應當制作凍結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股權凍結的效力自公示系統公示時發生法律效力。
六、債權的保全
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被保全人的債權總額,共有債權的,僅能凍結被保全人持有部分;凍結的效力,對于到期債權,禁止次債務人直接向債務人清償,未到期債權,債權是否到期不影響保全。
七、知識產權的保全
商標權、專利權是常見的知識產權保全對象,但其認定價值非經專業機構無法認定,因此執行法院一般會予以全部凍結。商標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辦理凍結,專利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凍結,著作權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辦理凍結。